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未依法办理的,不得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