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 (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