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职工、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