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