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总工会应当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