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八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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