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