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职工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职工工资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