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安排职工加班但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