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或者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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