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知情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三)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