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