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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