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总工会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在三十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