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的,可以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进行处理的,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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