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