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器具,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设备和渔业船舶装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