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优先采购、价格调控、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实施下列节能措施: (一)推广集中供热,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 (三)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四)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石油技术; (五)采用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和先进管理方式; (六)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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