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在使用标准中未涵盖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可以作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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