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免费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进行节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