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重点用能单位未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