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特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下列单位应当列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省或者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一万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三)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五千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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