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未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