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新建燃煤、常用燃油供热锅炉的,以及在正常集中供热情况下未经批准使用已有燃煤、燃油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