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