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规定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