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