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用能单位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由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用能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用能单位进行重点监察,督促用能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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