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用能单位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 (三)对用能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业流程和生产场景、产品等进行记录、录像、录音、拍照; (四)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