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 (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 (三)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用能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用能单位涉嫌违法用能的; (五)需要现场监测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 (六)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情况的; (七)依法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