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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