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 (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四)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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