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公益性节能服务和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服务时,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节能专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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