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