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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