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