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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