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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