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拒绝、阻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