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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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机构所需经费列入...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特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且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布,...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或者在行...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设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配备办案能力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由从事行...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十九条 同案申请人超过五人的,应当在申请人中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超过市行政复议机构限定期限仍未选定...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确...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申请人: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法...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是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前形成、收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供符合受理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八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机关以及...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参加人可以向市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市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采信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者行政行为作出后形...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下列情形属于其他正当...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其不服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等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申请 第三十七条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其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有明确...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机关名称、住所、...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受理 第四十四条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不...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访机构认为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可以转给市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以上单...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并报请市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决定: (一)是否...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九条 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当初作出行政...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实、证据开展实地调查进行核实。开展实地调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一条 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听取意见的; (二...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四条 决定以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行政机关适用简易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行...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专业性...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五十七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行政行为认定...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重...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和解;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一条 市长可以委托市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且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和解书的内容。 被申请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履行、不...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行政复议机构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办案,...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拒绝、阻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期限、期间,均以法律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本条例有关行政复议期限、期间的规...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