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和解书的内容。 被申请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