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且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