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