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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