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 (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