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由市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