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期限、期间,均以法律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本条例有关行政复议期限、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依法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