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行政复议机构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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