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一条 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