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九条 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其他有关材料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据作为事实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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