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